軍人轉業或者退伍以後軍裝要收回去。
根據總參軍務部、總後軍需物資油料部通知,07式外觀制式軍服在軍人轉業或者退伍以後要回收。
收回的品種主要有:07式軍服的帽徽、領花、肩章、領章、臂章、胸標、領帶(卡)、外腰帶,夏帽,夏常服,春秋常服,作訓服(帽),作訓大衣。
根據通知精神,07式襯衣等內穿服裝和鞋類不收舊;87式軍服除標誌服飾外,其他品種可以帶走;退伍士兵交舊後,可以領取服裝費,用於購置便服。具體標準為:義務兵和服役不滿10年的復員士官,每人發服裝費300元;轉業和服役滿10年以上復員的士官,每人發服裝費500元。
擴展資料: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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