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村民生活垃圾汙染做出相關處罰意見。但對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做出了相關規定,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壹)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汙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壹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依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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