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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末自私的黃金交易被判刑有法律依據嗎?

是的,我想他是因為投機被判刑的。

事實上,後來我國刑法進行了修改,廢除了很多罪名,分解了壹部分罪名。

最著名的罪行是流氓罪。在那個年代,流氓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由於其範圍廣泛,法官在量刑時權力過大。後來刑法廢除了流氓罪,將其分為若幹具體罪名,如強X罪、尋釁滋事罪等。,其量刑也符合罪刑法定。將量刑幅度過大的犯罪轉化為量刑條件不同的數罪,在刑法中提出了不屬於該罪的行為。

在20世紀70年代,黃金是由國家壟斷的特殊商品,其銷售不同於現在的公開市場。私自買賣黃金在當時屬於投機倒把罪,在後來的刑法修正案中被廢除,但在當時屬於犯罪行為。

其實那些年也有人這麽做。中國大陸黃金價格壹度達到130-150元/克,而同期香港黃金折合90-110元/克。兩者差別非常大,而且當時大部分人工資都不高,所以有人鋌而走險,從香港販運黃金到內地。

但是,由於刑法的特點,新法不具有溯及力。雖然新法廢除了以前定罪的罪犯,他們的行為現在也不算犯罪,但當時依法判刑的人還是有罪的。

案例鏈接:目前國內又有壹名罪犯因流氓罪被判無期徒刑,後減為20年有期徒刑。這個人和幾個朋友搶了別人幾頂帽子,兩次群毆,犯了流氓罪。他的壹些朋友被判死刑和槍決,而他被判終身監禁。刑法修改後,流氓罪被廢除,他當年的行為在今天不構成嚴重犯罪,至少不可能判無期或者20年。但因為當年的處罰符合當年的刑法,他壹直沒有被釋放(刑期小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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