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海關稽查是對進出境貨物、郵遞物品、行李物品、貨幣、金銀、有價證券和運輸工具等進行監督檢查的國家行政活動。,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為保障國家經濟發展、抑制走私和違法案件、防止被病毒和細菌汙染的物品入境而采取的檢驗措施。
進出境旅客應當向海關申報行李物品。海關設置了“申報”(紅色通道)和“不申報”(綠色通道)通道,進出境旅客應當按照海關現場公告的規定選擇相應的通道。“不了解海關規定”或“不知道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請走“申報”通道。無論選擇哪種通道,旅客攜帶的物品都不得拒絕海關檢查。
旅客攜帶行李和物品應在“自用合理數量”之內。“自用”是指旅客個人自用和饋贈親友,不得出售或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根據旅客的旅行目的和停留時間規定的正常自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