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動產不屬於土地附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構築物以外的附著在土地上的其他不動產。”
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後是否會引起性質和形狀的變化。不動產的同義詞,即土地附著物,包括依附於土地的建築物、依附於土地的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擴展數據
實施不動產登記的作用
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為形成全國統壹的不動產交易市場構建清晰的產權基礎。
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相關部門信息互通,減少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信息。
房產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除了房產證,今後不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屬證、他項權屬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其他證件,而是統壹發放房產證和產權登記證。
信息“升級”:不動產權證書增加了激光面積和不動產單元號,是我國唯壹的不動產“身份證號”。增加使用年限,獲取價格和分攤建築面積,信息更加透明。
新華網-房產證“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