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屬性。從法律屬性分析,單位的財產不僅指單位所有的財產,還包括單位在村內所有的財產,即由單位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產。它與侵占罪的區別在後面討論。
從自然屬性分析,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在司法實踐中,難點在於無形財產是否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無形財產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態,但能為人們提供壹定權利並帶來利益的財產。梁慧星教授對“事物概念的擴張”的認識是這樣的:由於實體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電熱、聲、光的廣泛使用,迫使法律擴大了事物的概念。於是,電熱聲、光等自然力也被分解為事物,不限於“有形”。但是權利仍然不包括在內。中國的民法也應該這樣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因此,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物的概念擴張”理論,無形財產應當是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但是,人工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商報權、著作權、商業秘密不同於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有形財產和無形事物。此類無形財產不應作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應根據具體情況以侵犯知識產權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