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身自由包括什麽?
意味著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個人和意誌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活動和充分享有其他權利的基本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