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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殺死了多少同胞

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超過30萬

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收藏的《戰犯谷壽夫判決書》,谷壽夫案***記錄集體屠殺28案,零散屠殺858案,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有案可查者達886起。其中,僅發生在中華門區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殺案的43%。

1946年3月10日,南京法庭對谷壽夫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明確指出:“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谷壽夫部隊駐(南)京之期間內。計於中華門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虜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單耀亭等十九萬人。此外零散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十五萬余具。被害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壹案的判決書也提及屠殺遇害者有30余萬人:被俘軍民遭集體殺戮及毀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被零星殘殺屍骸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均為該確定判決根據確切證據所認定之事實。

30萬死難者並非日軍唯壹罪行

30萬死難者僅是日軍在南京犯下的罪惡之壹,並非唯壹罪行。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無辜軍民外,日軍在南京內外發動的掠奪、奸淫和焚燒破壞等罪行同樣是大屠殺的壹部分。

東京法庭的判決書中指出:日軍“在占領後壹個月中,在南京市內發生了二萬起左右的強奸事件……這類的放火在數天以後,就像按照著預定的計劃似的繼續了六個禮拜之久。因此,全市約三分之壹都被毀了。”

南京法庭在判決書中也明確判定:“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奸、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系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

以上內容參考?澎湃新聞-鐵證如山!南京大屠殺遇難者人數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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