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或軍官證等身份證明材料;
2、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
3、購房人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交在本市壹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5、境外個人購房的應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執行,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它住房的書面承諾。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壹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