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設計中的註意事項:
第1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的社會歷史博物館和自然歷史博物館的設計。改建設計和其他博物館設計可參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博物館分為大、中、小博物館。大型博物館(建築規模大於10000㎡)壹般適用於中央部委直屬博物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中型博物館(建築規模4000 ~ 10000 ㎡)壹般適用於省廳(局)直屬博物館和省級博物館;小型博物館(建築規模小於4000m2)壹般適用於市(地)、縣(縣級市)博物館和縣(縣級市)博物館。
註:(建築規模僅指博物館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之和,不包括工作人員生活用房。)
第三條收藏庫區和展覽區的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大中型展館的耐久性不應小於100年,小型展館不應小於50年。
第四條博物館建築必須符合城市文化建築的規劃布局要求,並反映該地區建築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
第五條博物館的建築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協調,滿足收藏與保存、科學研究、展覽展示等基本功能,並設置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
第六條古建築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文物法律法規,保持原有建築風格,符合防火防盜的安全要求。建議新建壹個收藏倉庫。
第七條博物館的建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程。
以上幾點是對博物館設計註意事項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