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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要求

(1)禁止壹人保管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會計印章壹般應由下列人員保管和授權:

1.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指定的非櫃員保管並授權;

2.財務專用章、現金收付章、銀行收付章由出納保管並授權;

3.賬戶印鑒和報銷賬戶印鑒由相關用戶保管和授權;

4.會計印章由本人保管和授權;

5.公司名稱和賬號欄由營業部或出納保管和授權;

6.業務專用章由各銷售收款人或購貨付款人保管和授權。

(二)涉及資金安全的會計印章,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出現印章無人監管的情況。

(3)會計印章保管人應當授權在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內使用印章,不得交給對印章使用不負責任的人使用,不得在空白憑證和紙張上使用印章。

(四)會計印章壹般不準帶出企業使用。因工作確需帶出企業使用的,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印章的使用由保管人監督。

(五)啟用和封存會計印章,應當填寫《會計印章啟用和封存表》;會計印章(會計印章除外)隨會計交接壹並交接,由變更保管人辦理印章交接並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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