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在壹定情況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前提必須符合訴訟證據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客觀真實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微信聊天記錄應當是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的,其內容能夠被對方知曉並以壹定方式復制。其次,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與案件中待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聯系,以此來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本身的內容應該與案件事實有關。第三,微信聊天記錄壹定要合法。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審查。作為壹種新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應該不同於普通證據的收集。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取的,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此外,中國法律規定了有限的證據類型。所以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網絡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的,證據不能認定為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另外,由於電子數據容易編輯修改,兩人的聊天也大多是私密的,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很難保證。找律師的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的壹種,但其證據效力較低。理由是微信聊天屬於虛擬內容,取證困難,很難證明微信昵稱是妳要起訴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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