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本意為刻。通常所說契約,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將事先約定的事項用刀、筆等工具,刻、寫在金屬、木材、紙帛等物質上,以表示對許諾事項的信守的壹種憑證。
在歷史文獻中記載契約的稱謂很多,諸如:判書、質劑、傅別、分支、書契等。《周禮·秋官·朝士》中說:“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壹者也。”隨著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契約則廣泛地應用於雙方的買賣之中,其含義也逐漸演變為專指有關買賣的文書。如:田契、絕賣契、租約、典約等。在敦煌和吐魯番出土的文書中,亦發現許多賣地契、賣牛契、賣宅舍契、賣兒契等。可見契約應用的歷史之久,範圍之廣。
我們在浙江省紹興縣檔案館發現壹件題為“舍書全福”的歷史檔案。乍看標題,頗令人費解,但其內容卻十分清楚,這是壹張親生母親為生活所迫,不得已將兒子賣與寺廟為僧的賣身契。其文如:
立出舍書。紹興蕭山縣二十三[都]四圖外沙靖江殿人親母周門沈氏,今因年歲不能豐熱(熟),並無依靠,口食難肚,將三子周炳炎,年八歲,生於十壹月廿八日,辰時建生,情願挽中削發出家,於本府山陰縣深雲禪寺,投拜蓮元大禪師為徒。拔剃之後,任憑教訓。倘若夜晚山水不測,各從天命。如有親戚哄(騙)逃攔走失,要親母尋還歸寺,兩邊情願,各無悔,永遠存照。丙批當付身價洋銀拾元正。恐後無憑,立此並照。外加盤費洋爭貳元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