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第48號暫時進出境貨物》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二手車、右舵駕駛車輛禁止進口。經審核符合《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並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辦理暫時進境手續,但期滿後必須復運出境。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第七條第壹項,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限制規定如下:
為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05年第44號聯合公告的有關規定,臨時進境作為樣品的車輛必須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不得留購或延期。測試車輛及其零部件,無論是否損壞,到期後必須運出該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關於旅遊自駕車進出境監管的規定》第五條:
組織進出境自駕遊的旅行社應當填寫報關單,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境旅遊自駕遊車輛。對乘車入境的外國人,有關旅行社應當按照《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