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有關野生動物的保護給以了高度的重視,直接規定野生動物方面的犯罪罪名為《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罪,《刑法》第151條第2款"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