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著幾千年的文化歷史,在我國各地文物建築也是十分廣泛。不同地區對於文物的保護也各不相同,為了能夠讓社會力量參與進文物的保護中來,國家文物局也頒布了有關法令法規,來確立文物建築各名錄的相關制度,讓社會力量參與進文物的保護。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中還是有很多好處的,下面就和小編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首先,我國不可移動文物有40萬余處,尚未公布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等低級別的文物更是占總文物的95%以上。而這類文物不僅數量多,其分布廣泛,管理難度也很大,因此將社會力量投入文物的保護中,不僅可以分散當地政府的精力,加強基層文物的保護管理。此外有些文物建築由於長期沒有受到看管,因此社會力量則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加入日常的維修保養,對壹些面臨坍塌或者消失的文物可以進行修繕工作。
其次,壹些地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認領和收養,這樣做還可以讓更多的人積累壹些文物保護和修繕的經驗,將壹些低級別的文物更好的保護起來。當然社會公益基金、與政府合作、全額資金等方式讓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和利用也是非常不錯的,這樣壹來不僅可以增加旅遊文創的收入,維護歷史風貌,還可以將文化有效的傳承和發展。
綜上所述,這壹政策的執行對於文物的保護是有很多好處的,然而相關部門也應加大鼓勵和引導。不僅要建立相關的激勵制度,通過運營補貼,投資補助,資本金註入等這樣的方式來支持社會力量的參與文物建築利用與保護的項目和資金支持。對於壹些顯有成效的成果,還應加以做好引導和示範工作,促進規模化的實行。當然還需要將這壹措施納入規範性的重點工作,積極為社會力量的參與提供專業的咨詢服務,並加大此措施的宣傳和引導促進有效模式的推廣,增強社會力量的榮譽感和獲得感,為全社會都參與進文物的保護中來提供壹個良好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