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壹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盜竊的人雖然沒有把財物拿出公司,但是已經把該財物收藏起來了,這在刑法上已經構成盜竊罪既遂了。二十多萬屬於數額巨大的範疇,法院會在3年以上判處刑罰的。具體的刑期法院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例如財物已經退還了、有無自首坦白情節等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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