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所有考古發掘必須提交審批;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和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接到報告。
如無特殊情況,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趕到現場,並在七天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發現重要文物,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
延伸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壹)國有文物,但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收藏的珍貴文物;
(3)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依法拆除的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