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文物法[1989]9號),文物應當辦理鑒定審批和報關手續。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境鑒定蠟標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國家文物局統壹印制,文物出境鑒定蠟封有三種。各中心均為文物出口標誌(與全國文物出口商店統壹指定標誌相同)。下面的A字頭是文物經營單位出口的文物,B字頭是私人個人帶出的文物,C字頭是經依法批準的文物,適用於入境後運出境的文物或經鑒定特別批準出境的文物。字母後的數字為發證記錄號,由發證機關和海關留存備查。
文物出境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出境前,報國家文物出入境審核機構審批。
文物托運、郵寄、攜帶出境前,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審查。文物出境鑒定站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並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禁止出境的文物,除依法展覽或者國務院批準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出境;限制出境的文物,經審查可以出境的,應當加蓋出境識別蠟標,發給出境許可證,並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2.出境時向海關申報
海關接到文物出境申報後,應當對出境文物進行查驗,憑文物出境蠟標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未按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關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