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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劊子手是怎樣的官員?

在宋代,檢察官是壹個具有四種品質的官員。刑事檢察員是宋代特有的稱謂,是“養某獄務”的簡稱,為四品官。這個職位由朝廷選拔,每三年更換壹次。

刑事檢察部大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刑事檢察官”每年定期巡視所轄各縣。

“刑事檢察官”的職能除了監督地方官員外,主要是對所轄州縣政府審理上報的案件進行監督審查,對州縣政府的犯人進行審問,對地方官員拖延判決、不能如期抓賊的失職行為進行彈劾。

擴展數據:

設立“刑官”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可以有效監督監獄和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員,起到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

正如電視劇《大宋調關》中所表現的,由於州縣官員的失職和小吏的敲詐勒索,案件“虛無縹緲,難以預料”,“調關”是判決的重要關卡。他們能否履行職責,關系到人民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關系到冤獄能否平反。

因此,宋朝非常重視“舉刑官”的人選,大多是長期在地方工作,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宋慈在成為“刑事檢察官”之前,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百度百科-刑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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