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寫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的調停、離婚之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不會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還是夫妻關系。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進行妥善處理的,應當進行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是關於夫妻間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的協議。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樣本。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