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屆奧運會的組委會都要制作紀念章,發給參加奧運會比賽的每壹位運動員、教練員,以及裁判員和工作人員留做紀念。
奧運會紀念章是銅制的,壹般為圓形,圖案沒有統壹的規定。除了紀念章外,奧運會組委會還向每個參加者頒發奧運會證書。
紀念章和證書不能發給退出奧運會的代表團的成員。如果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他的獎章和獎狀必須退回國際奧委會。另外,紀念章的設計圖案同獎章壹樣,其版權屬於國際奧委會所有。如果主辦國要求版權轉移,必須用書面形式由該國奧運會組委會起草必要的文件,並請國際奧委會簽字。 每屆奧運會組委會都制作壹部奧林匹克榮譽冊,每個比賽項目的獎章獲得者(前3名)和獎狀獲得者(第4名至第8名)的名字都顯著地登載在上面。榮譽冊送國際奧委會存放於奧林匹克博物館,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史料永久保存。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運會的比賽是運動員個人之間的比賽,國際奧委會不排定各國家在世界上的名次,而是由奧運會組委會建立壹部記載每個項目的獎章和獎狀獲得者名字的榮譽冊,並交由國際奧委會保存。另外每個獎章獲得者的名字應顯著地加以登載並且在主體育場永久展示。平時我們在各種媒體上所看到的排行榜都是非正式的。這種排行榜壹般有兩種標準,壹是根據代表團的積分,另壹種是根據各代表團所獲得的金牌或獎牌數。按後壹種排法,在已舉行的27屆夏季奧運會中,美國有12次排名第1,蘇聯(1992年為獨聯體)7次,希臘、法國、英國、瑞典、德國各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