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先行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回答是明確的。在執行過程中,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扣押)的法院負責處理扣押的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被查封的財產具有擔保物權和優先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
自第壹次查封之日起超過六十日,第壹次查封法院未對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擴展數據:
批復稱,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請求先行查封法院轉移查封財產執行的,應當出具業務請求轉移執行函,載明查封財產轉移執行和債權先行查封的相關情況,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案情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自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移送執行書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書,將查封的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回答是明確的。財產轉移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置或者繼續查封財產時,可以憑先查封法院的轉移執行書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變更轉讓財產的價款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並告知先予查封的法院。先予查封的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按照先予查封的債權的清償順序,預留相應份額。
批復規定,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查封財產的移交有爭議的,可以報請雙方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 *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債權先被查封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和地點、每筆債權的數額與查封財產的價值之間的關系等,同壹上級法院認為由先被查封的法院執行較為合適的,也可以決定由先被查封的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理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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