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違反廣告法,構成肖像權侵權。壹般來說,如果報刊裏面有關於明星的報道,用作封面或題頭照片的人物肖像,可以理解為新聞報道性質的使用,如果報刊之中沒有相關報道,使用人物肖像則有作廣告的嫌疑,即便不是客戶的廣告,報刊本身為樹立形象和提高發行量而刊登名人肖像的行為同樣是壹種發布廣告的行為。報紙封面上使用了明星照片,並將其肖像與通欄廣告置於同壹背景之上,肖像、廣告和背景***同構成了壹個完整的畫面,報社利用明星肖像,來增強廣告宣傳效果的意思和目的已顯露無遺;對於壹般受眾來說,與其說是圖片新聞報道,還不如說是壹幅廣告招貼畫。報社在專刊整體封面設計中,使體育明星肖像與廣告產生壹定的廣告性質的關聯性,從而使社會公眾產生“明星在為某公司做廣告”之合理根據的誤解,進而使明星人格受到廣告的商業化侵害。報社在發布專刊封面廣告之時,未盡力註意避讓他人肖像權,違反了廣告法第13條“廣告必須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之規定,具有明顯過錯。應當認定報社侵犯肖像權。
3.報社應承擔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報社在使用明星肖像的過程中,因過錯造成明星人格受商業化侵害,構成侵犯肖像權。為消除報社這壹侵權行為給明星人格帶來的商業化負面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理所應當;考慮到因專刊的發行使明星人格在較廣泛的社會範圍內受商業化侵害,存在壹定的侵權後果,且明星本人對此並無過錯,故報社應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一篇:冷焰火在婚禮上的作用下一篇:如何給壹本書做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