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任書和委任書在使用性質上沒有根本區別,但在使用時間和使用部門上有明顯區別。委任書基本上是民國政府使用的名稱,而委任書(壹般來說是實際使用的委任書)基本上是建國後* * *產黨政府使用的統壹格式。國家政府部門或大型企業,出於對某壹崗位的人才需求,向社會公開選聘工作人員。通過壹定的選拔和選拔程序,取得突出成績,能夠勝任所分配的工作,在聘用和任命某壹職位時,都使用聘書。委托書其實也是同樣的性質,針對的是壹個崗位工作業績突出,受到上級賞識,被任命到更高的職位(尤其是在部隊,尤其是國民黨時期)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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