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房產證上只寫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父母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其中壹個子女名下,按照各自父母的投資市場份額,該房產可以定性為歸各自所有,但被告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房是夫妻共有的。離婚時,如果壹方想擁有房屋使用權,評估企業會進行評估,然後分另壹方;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子的產權,就互相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人民法院會進行交易,然後進行分割。
二、不屬於夫妻* * *擁有的財產。
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根據最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能算作對自己壹方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三、婚後買房註意事項
壹起買房有四個方面需要特別註意。如簽約、抵押審批、交易過戶等,夫妻雙方應相互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有效證件的前期準備、房貸的辦理等諸多方面也要提前進行科學的研究。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夫妻財產,實際上是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財產,主要包括:
1,壹方獨有的生活用品。
2.壹方婚前取得財產。
3.在贈與協議或遺書中明確只有壹方擁有的資產。
4.壹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賠償費用。
5.其他的應該屬於個人資產。
需要註意的是,壹方特有的生活用品,應該在他有效生活所需的範圍內。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很可能會認定夫妻為同壹財產。比如男士的手表、籃球鞋、女士的項鏈、奢侈品包,如果數量多,經常佩戴,就屬於財物;如果數量巨大,即使作為個人收藏,也遠遠超出了特有生活用品的範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壹般也要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