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序停止象牙及其制品商業加工銷售的通知。
三、嚴格管理合法收藏的象牙及其制品。禁止在市場上銷售或通過網絡等渠道交易象牙及其制品。合法來源的象牙及其制品,經依法裝載專用標誌後,可以在博物館、美術館等非銷售場所陳列展覽,也可以依法運輸、捐贈或者繼承;來源合法並經專業鑒定機構確認的象牙文物,按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許可後,可在嚴格監管下拍賣,以充分發揮其文化價值。
第四,加強執法監督和宣傳教育。公安、海關、工商、林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執法監管,繼續加大對非法加工、銷售、運輸、走私象牙及制品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和摧毀非法加工窩點,堵塞市場、網絡等非法交易渠道。要廣泛開展保護宣傳和公眾教育,大力倡導生態文明理念,引導公眾自覺抵制象牙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營造有利於保護大象等野生動植物的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