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補充: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代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物品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能、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日等民俗;傳統體育和娛樂;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采取鑒定、記錄、歸檔等措施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保護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並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