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責任。申請人應當向畜牧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要求齊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
(1)材料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現場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3.決定責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求省畜牧部門意見後確定,發放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4.服務責任。將核發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送達申請人;
5.事後監管責任。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機密商業信息;
(六)以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技術轉讓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