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連續工作12個月的員工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按照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與年假“連續”的資格不同,年假天數的計算方式是“累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職工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