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2.主要家庭成員及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已經進行活動的;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3.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報復的;
4.主要家庭成員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嚴重政治問題,我劃不了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