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轉載“作品”的客觀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九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因此,絕大部分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傳播的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著作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等。所以,如果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內容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的時事新聞等,就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擴展資料:
免責事由的認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過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人過錯、受害人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
例如,原創作品作者同意微信公眾號轉發其作品,就可以不認定為侵權。當然,在考慮壹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時,還需兼顧考慮微信侵權的特殊性,壹些特殊的免責事由也應當考慮進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基於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適用過錯原則;
若轉載主體承擔了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當然,部分微信公眾號會“取巧”轉載壹些沒有原始出處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這將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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