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的證明力的有無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不得允許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明的事實無關,或者對待證明的事實無證明意義。
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申請專家鑒定的,應當組織當事人協商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專家鑒定,並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後,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進行鑒定。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法規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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