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微信證據之前,最好到公證處對微信進行公證。在公證處,壹般會將登錄微信、操作微信、調取記錄的整個過程,全部用視頻攝錄下來,這是證據保全的過程。在庭審時,會出現不承認微信聊天對象是自己的現象。但是,當拿出公證過的微信聊天記錄時,壹般就不會有爭議,原告被告雙方都會認可。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語音消息,很難作為單獨的電子證據,要註意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而轉賬記錄非常重要,。微信中的圖片、視頻,也可以尋求公證處的公證,以保全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壹)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