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標周圍150米範圍內的爆破作業;
(三)在航標周圍500米範圍內焚燒;
(四)在無線電導航設施附近設置和使用影響導航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設備;
(五)在航標架空線上附著其他電力、通信線路;
(六)在航標周圍拋錨、拖錨、捕魚或者養殖水生生物;
(七)其他影響航標效能的行為。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航標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壹)檢舉、控告危害航標的行為,有助於破案的;
(二)及時制止危害航標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減少損失;
(三)打撈水上浮動航標,並主動向航標管理機構交付。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撤除、移動專用航標或者改變專用航標其他狀況的,由航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重設、調整專用航標。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航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在航標附近安裝燈光或者音響裝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的。
第二十壹條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觸標不報告的,航標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