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清楚,不光是地下文物,還有水下文物,比如壹些海底沈船,或者是河流改道之後被沖在水底的文物,其所有權都是屬於國家的。如果在施工或者農業勞動中發現了文物古跡,應當立即停止,並且報告文物部門,由考古工作者來處理。
但是這裏其實有個時間界限,即以新中國成立的1949年為限。
1949年之前,比方說晚清或者民國時候,有人從地下、水下發現了文物,那麽作為傳家寶或者流傳於市場,是沒有問題的。
1949年以後,地下、水下發現的文物,如無特殊情況,應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並不禁止民間收藏
在《文物保護法》中,對民間收藏文物同樣有著相關規定。第五十條規定: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所以壹些傳世文物,或者是1949年之前出土的文物,其實都是允許民間收藏買賣的,這樣的文物拿到鑒寶節目,自然沒有人說什麽。
但是,允許民間收藏,並不意味著什麽都可以拿來收藏和交易。國有文物就是嚴格禁止民間收藏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同樣不允許收藏買賣。
比方說,1949年以後,有人在地下挖出來文物,不管是盜掘也罷意外發現也罷,根據法律,都是不能作為民間藏品的。
再比方說,某地有人從古建築上偷下來壹個脊獸或者別的什麽部件,同樣不允許買賣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