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書畫版權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二、登記機構核通知繳費並予以受理;
三、登記機構進行審查通知繳費;
四、制作發放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四條
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條
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第九條
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制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壹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