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我市書畫市場管理,繁榮書畫創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經營書畫收售、裝裱、金石篆刻、文房四寶以及書畫牌匾制作的書畫店、畫店、工藝美術社、書畫裝裱店等(以下簡稱畫店,書畫作品不含舊書籍和古舊書畫)壹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長春市文化局是我市書畫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書畫店的開業審批,書畫作品價格評定以及對書畫店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開辦書畫店應先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化、文物、對外經貿部門所屬的書畫店,可以經營對外銷售業務。
第五條 美術創作單位組織的書畫作品,可由書畫店收售或代銷,不得自行銷售。
第六條 經批準的書畫店要在批準的場所營業,不得擅自變更銷售地點。經營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可在旅行社、賓館、飯店等單位設立分店。
第七條 書畫店收售的已裝裱的書畫原作,購銷差率不得超過20%;
未裝裱的書畫原作,購銷差率不得超過40%。代銷品可按價格分成。
第八條 經營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應具備如下條件:
(壹)有壹名中級以上美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語的服務人員;
(三)營業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米。
第九條 凡有外銷書畫業務的書畫店要保證書畫作品質量。由文化局牽頭,會同物價、工商、文物、對外經貿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外銷書畫評審小組,對外銷書畫進行評審,經評審合格者方可外銷,並不定期地對外銷書畫進行檢查,保證外銷書畫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