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的行為。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就構成該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征是:行為人必須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這裏的違法是指違反有關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控制刀具是多年來的約定俗成的概念,有其特定的範圍。考慮到近年來國內正在醞釀管制刀具的改革,將管制範圍擴大到弩,並采用了管制器械的概念。因此,該法將原條例規定的管制刀具改為管制器具,但管制刀具是管制器具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裏的管制器具是指弩、匕首、三角刮刀、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由國家依法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員持有和使用,禁止生產、銷售或者私人持有。其中,弩是在弓的基礎上創造的,主要由弩和弩臂兩部分組成。弓上裝有弦,臂上裝有弓弩機,相互配合發射箭。與弓相比,弩更有利於瞄準,命中率高,射程遠,殺傷力大。它是壹種威力相當大的遠程武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