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錄音、錄像等。應盡量保持原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二、錄音、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若幹規定第68條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僅限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所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壹切證據。因為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樣的取證方式不能作為非法證據處理。只要不是通過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違反程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應當認為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音頻、視頻等證據盡量不單獨使用: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只有有其他證據支持,才能作為案件的最終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