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12合理使用方式):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非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
6.翻譯或者復制少數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出版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