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槍支罪法定基準刑的參考點;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兩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壹年;
2.非法持有、私藏其他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的,處3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6個月;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刑期增加壹年;
4、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三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5、非法持有、私藏鉛彈5000發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6、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處三年有期徒刑,每30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文章
國家嚴格控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除公務用槍外,個人持槍必須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林業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批準。未經許可擁有槍支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