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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關、張是***有關系,三人對該幅畫享有***有權。劉無權單獨決定出賣該畫。劉向關、張,說明賣畫以後,關,張並未反對只要求分得其應得款額,實際上是對劉的越權行為的追認,所以該買賣行為應視為追認有效。
2)趙與王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因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所以趙雖已將畫交付王海,但所有權並未轉移,只在所附條件成立時,才能轉移所有權。
3)王海將畫賣給黃健屬於無權處分,因其當時還未取得該畫所有權,但黃健主觀上是善意的,並支付了價款,屬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4)裝裱店對該幅畫有留置權,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裝裱費,裝裱店有權留置該幅畫。但裝裱店留置權的行使不合法。依擔保法規定,債權人應確定二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履行債務,而裝裱店只給黃健30天期限。
5)趙華將該畫抵押給周虎借款的行為是合法的,因此時趙華仍是該畫的所有人。周虎的抵押權雖然成立在王海和黃健的買賣關系之先,但由於未經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周虎不能對善意取得人黃健主張其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
6)趙華對王海的債權,只能依繼承法規定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由王海之妻、之子在其繼承的遺產內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