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技術原因除外;(二)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權利管理信息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