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即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行為。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損壞他人財物500元以下不構成犯罪,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方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
但如果損壞的財物價值過高,達不到刑事處罰的標準,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就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經濟糾紛不是違法犯罪的原因,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以此為由損壞他人財物,不僅需要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