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2.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3.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4.擅自向外國人出售或者贈送國家禁止的珍貴文物的;
5.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
6.走私文物;
7、盜竊、哄搶、私分或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8.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擴展數據:
買賣自己撿拾、挖掘的古董,造成文物損壞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損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構成走私,但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2.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完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損壞的;
3.未刻劃、塗汙、嚴重損壞文物,或者損壞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