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文物進出境的法律法規,旅客攜帶文物進出境,應向海關書面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文物臨時攜帶入境,需要再次攜帶出境,旅客需要向海關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便利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當以合理數量為限。居民在境外取得總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物品或者非居民擬在境內停留總價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對受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進出口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旅客攜帶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進境,應當憑中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或其辦事處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在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象牙及其制品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制品。旅客攜帶入境時,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乘客所說的藏品是否屬於國家文物,請咨詢有資質的文物鑒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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