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
報酬,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了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在作品中的內容。
出版作品;
(三)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報道時事的新聞紀錄片。
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
臺灣、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允許出版、播放的除外;
(六)為提供下列服務,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用於學校的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
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用於版本的展示或保存。
復制本博物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音。
喜歡;
(十壹)將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
利潤的極限。
被申請人:鄭莊公-主任級9 11-12 13:08。
針對補充問題:妳最好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象征性地同意支付報酬,也可以同意這次免費使用。花不了多少錢,但這表示了對版權所有者的尊重,還能幫妳避免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