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個人實施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營業金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