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
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3-4]。如果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在外地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和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因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公章損毀、丟失、被盜的,除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必須盡快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挽回損失;在盡快完成手續的同時,盡快刻制新的印章,以免耽誤正常工作。
2)特種財務印章又稱財務印章,適用於牛角印章、黃銅印章等硬質材料。字體為宋體和李殊,印章大小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財務專用章的使用條款規定如下: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核算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印有單位名稱和“核算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原單位財務專用章僅限於內部財務管理,不用於銀行結算。為此省財政廳還專門寫了壹篇文章來規範。
核算中心嚴格限定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重管理、保險櫃單獨存放等措施,確保印章安全。
開戶時公司的戶名為公司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公司財務專用章、負責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部門會計主管印鑒和公司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鑒。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部保管,單位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銷人員保管,每次報銷時核實無誤後才在支票上蓋章。銀行賬戶開立後,經單位批準,並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方可使用。中心和公司持有的三枚印章加蓋完整,公司銀行賬戶的使用才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